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草地生态畜牧业,是指以草地资源为载体,以草食畜禽健康养殖为核心,连接生态种植农业和生态草食畜禽产品加工业,将草地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有机结合,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安全的产业体系。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