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条例第二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草地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草地生态畜牧业生产以及草食畜禽产品加工、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