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利用工矿废弃用地、一般林地等资源发展生态畜牧业。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