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开垦草地;(二)擅自在草地资源上从事矿藏开采、工程建设以及其他与草地生态畜牧业经营无关的活动;(三)擅自在草地资源上挖鱼塘、铲草皮、挖草炭、钻井提取工业用水等破坏草地植被的行为;(四)向草地资源倾倒排放固体、液体等废物和生活垃圾等;(五)其他破坏草地资源生态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