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草畜生态平衡原则,对退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的草地,实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并组织开展治理。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