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草地承包方承包草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按照合法、自愿、有偿原则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草地的草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鼓励采用公司加基地加农户加合作社等模式,激活资金、技术、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发展草地生态畜牧业;支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实行草地承包、生态养殖、生产经营、市场开发一体化,建设民族特色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现代草地生态畜牧业。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