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申请成立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捐资助学等公益慈善,以及项目合作等活动进行传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