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宗教财产第四十六条有效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依法征收的,征收人应当对被征收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