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林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