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一条有效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