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应当经本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宗教团体安排到宗教活动场所任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