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二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应当经本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宗教团体安排到宗教活动场所任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