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第三十条有效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职身份,由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进行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