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的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