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六条有效申请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的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二)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四)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