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七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及其设施、物品属于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和管理,主管文物工作的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