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二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