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习惯,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