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习惯,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