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一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和遵守本场所的管理制度;(二)安排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三)管理、使用本场所的房屋、收入及其他财产;(四)维护本场所的合法权益;(五)管理本场所的其他事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