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内容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等。宗教活动场所在注销登记后,不得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利用其原有的房屋、建筑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