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三条有效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能:(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本团体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二)对宗教教务活动予以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