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本团体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对宗教教务活动予以协调和指导,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