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二条有效成立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审查同意的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向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