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四条有效省宗教团体可以设立宗教院校。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人登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