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鼓励、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公民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