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帮助宗教界解决实际困难,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