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