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