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