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销毁数据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