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大数据发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对大数据安全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应用、安全规范和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容灾备份体系建设、安全意识培训等,应当给予支持。

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安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数据安全相关产业、技术、产品发展应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