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大数据安全责任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犯罪行为,为预防、侦查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其他犯罪活动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技术接口等支持。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采集的数据,未经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同意,不得自行处理、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