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单位大数据安全责任人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大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安全事件分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定期组织演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公共数据平台、企业数据中心等集中式大数据存储中心以及其他重要单位大数据安全责任人的应急预案,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