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销毁数据应当根据大数据安全保护管理需要,合理确定销毁方式和销毁要求。销毁公共数据、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的,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