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大数据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数据内容管理,定期清理、审查数据内容,发现其持有、管理、发布的数据含有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超出自身处理权限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告知数据提供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