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使用数据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用途。明知是通过攻击、窃取、恶意访问等非法方式获取的数据,不得使用。使用数据开展广告宣传、营销推广等活动,不得干扰被采集人正常生产生活,不得损害被采集人及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