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乌江沿岸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网箱养殖;

(二)烧烤、野炊;

(三)弃置废旧船舶、车辆;

(四)弃置动物尸体;

(五)清洗车辆、机械设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