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乌江沿岸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网箱养殖;(二)烧烤、野炊;(三)弃置废旧船舶、车辆;(四)弃置动物尸体;(五)清洗车辆、机械设备;(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