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