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喷洒剧毒、高毒农药;(二)不按规定堆放、倾倒工程废物;(三)擅自放生食人鱼、小龙虾、福寿螺、牛蛙等外来物种;(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