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在乌江沿岸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划定畜禽禁养区,在一般保护区划定畜禽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