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乌江干流入境点和出境点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对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发现水环境质量异常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协作区县通报。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