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乌江沿岸乡镇、村寨、居民集中区固体废弃物管理,逐步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无害化处置设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乌江沿岸城镇周边及对乌江干流、主要支流水质有重要影响的村寨,逐步完善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