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全民阅读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擅自拆除全民阅读设施的;

(二)改变全民阅读设施功能、用途的;

(三)侵占、损毁全民阅读设施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