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经费或者全民阅读资产的;(二)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