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全民阅读设施管理职责的;(二)政府出资的阅读场所不按照服务规范向公众开放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