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视障阅读者获取盲文出版物、大号字体出版物、有声出版物等。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视障阅读者开设专门的阅读场所,推广视障数字阅读,改善视障阅读者的阅读条件,向视障阅读者提供送书上门、免费出借智能听书机等特色借阅服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