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开展家庭阅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过带头阅读、亲子阅读等方式,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阅读习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通过组织阅读活动等方式促进家庭阅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