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鼓励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