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一条有效鼓励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