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