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环境政策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通过采取发放调查问卷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不得采取代签等形式弄虚作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