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并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