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公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二)公开发放载明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三)在直接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居住地的公告栏、出入口等张贴公告或者召开信息公告会议;(四)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生态环境信息的公告方式。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