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三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相关生态环境信息。尚未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企业网站、厂区进出口显示屏、公告展板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生态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