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对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技术评估费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