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第四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技术机构对技术评估意见负责。技术评估费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